单位注销后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作者:覃旭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工伤纠纷浏览:15次举报
2026-07-05
先给结论: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明知工伤事实而为了逃避工伤保险义务恶意注销公司,不改变用人单位在存续期间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
基本案情:自2021年10月16日起,原告李某在他人介绍下,至某物流接货站从事驾驶员兼装卸工工作。2022年7月27日原告李某在某物流接货站装卸货物时受伤。2023年2月12日,新疆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某物流接货站在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物流接货站没有为原告李某依法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7月11日,某物流接站成立,经营者为哈某某,但2023年3月9日被注销,原告李某于2023年7月11日向被告新疆某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7月24日,被告新疆某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为:“该单位已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前注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主体丧失的情况下,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决定不予受理。”
争议焦点:原告李某向新疆某某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各方观点:
被告某某人社局: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程序,程序合法。经审查,得知申请人所列用人单位某某物流接货站已于2023年3月9日注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主体丧失的情况下,李某甲申请工伤认定情况已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相关条件。二、被告2023年7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该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某某物流接货站于2023年3月9日注销工商登记,在法律上已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工伤认定申请人李某甲在2023年7月1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该用人单位已于2023年3月9日由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予以注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同时,被告通过某某社保信息系统查询,得知该用人单位未进行参保缴费登记,未为申请人李某甲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其雇用的职工受伤的赔付责任应由其个体工商经营者自行承担。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向某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之前,其已履行注销程序,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某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三、被告2023年7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某某物流接货站已于2023年3月9日注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灭失。某某人社局在该工伤认定申请案件中,在主体确认及后续调查中,无法履行保护双方权益的程序,亦无法经过举证程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述受到伤害事实,工伤认定程序无法正常推进,亦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决定。因此,该起案件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不属于某某人社局职能权限。
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已确认原告与某某物流接货站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在原告发生事故受伤时某某物流接货站尚未注销登记,该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在存续时与受伤害职工即本案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亦经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事故发生时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工伤申请受理条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注销工商登记即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符合立法本意。
注释:案例来源——新疆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某甲;哈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4)兵1101行初*号
总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义务而恶意注销企业登记的,并不影响人社部门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内容延伸:如认定为工伤,因用人单位已注销,工伤职工无法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职工可以向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