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应达律师
陈应达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9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3754386489

服务地区:浙江

咨询我
05:00-22:59

陈应达律师代理后,法院驳回原告对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诉请,当事人无需承担公司55.8万债务

发布者:陈应达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1日 91人看过 举报

2026-06-0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供应面料,货款共计55.8万余元。被告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欠款。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认缴),但一年内交易产值达5000余万元,并涉及多起大额执行案件,已不具备清偿能力。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被告公司股东C(认缴出资33万元)、D(认缴出资17万元)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主张两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
被告公司及股东C共同委托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陈应达律师作为代理人。陈应达律师提出:原告在交易前已知晓公司注册资本情况,应自担风险;C已实际缴纳全部出资(累计出资33.0841万元并备注“投资款”),且公司2024年度年报已公示实缴信息;与公司相关的生效判决亦未认定C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被告D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5.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认定被告D未实际出资,应在17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因C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原告未能证明人格混同,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C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的全部诉请。

陈应达,咨询电话:13754386489,浙江绍兴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首批“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中圣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1330620********4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