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供应面料,货款共计55.8万余元。被告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欠款。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认缴),但一年内交易产值达5000余万元,并涉及多起大额执行案件,已不具备清偿能力。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被告公司股东C(认缴出资33万元)、D(认缴出资17万元)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主张两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
被告公司及股东C共同委托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陈应达律师作为代理人。陈应达律师提出:原告在交易前已知晓公司注册资本情况,应自担风险;C已实际缴纳全部出资(累计出资33.0841万元并备注“投资款”),且公司2024年度年报已公示实缴信息;与公司相关的生效判决亦未认定C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被告D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5.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认定被告D未实际出资,应在17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因C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原告未能证明人格混同,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C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的全部诉请。
陈应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