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多年的布料买卖业务往来。截至起诉前,原告主张其向被告供货总金额为160万余元,被告已支付149万余元,尚欠货款11万余元。2019年1月,被告方人员在双方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发送了一份《亚麻总账》,载明开票金额和已汇款金额。此后,被告于2019年4月分两次共支付了7万元,之后再无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陈应达律师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1万余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1.5倍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第一,全部货款已付清,原告提供的微信群记录和汇款记录不足以证明欠款事实;第二,原告供货存在次品和交货延误,导致被告额外支付面料补货款30,825.90元及空运费59,764.50元,并因此被客户索赔,应抵扣货款;第三,即便尚有欠款,自2019年4月最后一次付款后,原告近6年未催讨,诉讼时效已过。
陈应达律师代理原告后,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一是利用微信群中被告方人员自行发送的《亚麻总账》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双方对账金额及被告欠款事实;二是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指出双方从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亦无明确催讨记录,依法应从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三是对于被告提出的质量及延误损失抗辩,指出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抵扣货款达成一致,且相关损失未经原告确认,不能直接抵消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亚麻总账》系被告方人员在微信群中自行发送,内容真实,结合被告此后付款7万元的事实,确认尚欠货款为10万余元。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此前亦未明确催讨,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未超过法定三年时效。被告关于质量及延误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的依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万余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陈应达律师成功代理原告突破诉讼时效障碍,实现胜诉,追回货款及利息超10万元。
陈应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