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某油料公司主张:被告A、B曾向其购买柴油。截至2022年8月14日双方对账,两被告尚欠货款近11.4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将A与B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二、诉讼过程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近11.4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诉讼及保全费用。
被告B委托陈应达律师代理后,陈应达律师提出主要答辩意见:B仅为会计,并非交易相对方,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交易主体是原告与被告A,B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陈应达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支付宝实名认证信息等证据,向法庭清晰呈现了以下事实:原告方人员对B的微信备注为“小吴柘林料场会计”,并在聊天中称呼其为“吴会计”;2023年4月28日原告方人员明确询问“吴会计我这个账有没有给过吴荣江老板”,可见原告自身亦明知交易相对方为A;最初接洽交易的也是A,B仅参与了对账等会计辅助工作。此外,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A与B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被告A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A、B系合伙关系,但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微信中明确将B备注为“会计”,且自认最初交易系与A联系;综合在案证据,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于原告与被告A之间,B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近11.4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被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A负担。陈应达律师成功为被告B免除近11.4万元的货款责任。
陈应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