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吴某、杨某系同一单元业主。2020年8月,被告吴某、杨某等人向原告出具《电梯安装承诺书》,承诺电梯安装范围控制在1900mm以内,并明确电梯南首空地归相邻人使用。2023年,原告与被告吴某签订《柯桥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约定原告分摊电梯建设资金12万元。此后,该加装电梯项目经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审查同意,施工图亦获批准。原告之父代原告向被告詹某支付了5万元预付工程款。后原告认为电梯安装未按承诺书执行,遂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吴某、杨某、某电梯科技公司、詹某、某建设公司)承担整改、确认空地使用权、解除协议并返还5万元工程款等责任。
二、诉讼过程
原告主张:五被告应按照《电梯安装承诺书》将电梯安装范围整改至1900mm以内;确认电梯南首空地归原告使用;解除原告与被告吴某、杨某之间的加装电梯协议,五被告共同返还已付工程款5万元。
被告吴某、杨某辩称:承诺书系前期意向,双方已签订新的协议书并获政府部门审批,应以新协议及施工图为准,不存在违约行为。
陈应达律师代理其余三名被告(某电梯科技公司、詹某、某建设公司)提出:该三名被告均未签署《电梯安装承诺书》,该承诺书对其无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吴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已进入行政审批阶段,施工可继续推进,不存在根本违约;原告仅支付5万元,尚欠7万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
法院经审理认定:承诺书系2020年形成,仅属被告吴某、杨某的单方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其他三名被告授权签署,故对其无约束力;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书及经审查同意的施工图已构成新的合意,应以协议书及施工图为准;承诺书中关于“南首空地”的约定未明确四至、面积及相邻人身份,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准,无法据此确认归属;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解除协议及返还5万元工程款的请求亦不成立。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陈应达律师成功为五被告争取到全面胜诉结果。
陈应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