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1 年起,陈某华入职华某劳务公司,在太原富某城工地从事木工,工资按施工面积计件结算。2023 年 8 月 28 日,陈某华在工地登高作业时从自制木梯跌落受伤,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 28 天,单位仅垫付医疗费,其余赔偿全部拒绝支付。
公司抗辩三大核心理由:
1.已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在云南统一购买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应由社保基金承担,公司无需额外赔付;
2.陈某华夫妻共同承包木工班组,流水工资包含其妻劳务报酬,其月均工资仅 5696 元,并非主张的 15000 元;
3.伤者自制梯子存在安全隐患,自身对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扣减赔偿;
4.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鉴定费均已结清,且主张金额无依据。
受伤后陈某华自行完成全套法定程序:2023 年 11 月认定工伤,2024 年 5 月鉴定九级伤残、确认 8 个月停工留薪期。因双方协商彻底破裂,陈某华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合计近 70 万元。
二、办案经过
(一)前期证据梳理与法律研判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归集全部关键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完整住院病案、长期医嘱单、银行工资流水、工地施工证明、鉴定费票据。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核心法律边界:
1.单位已参保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不属于用人单位直接支付范围;
2.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属于用人单位法定承担项目,企业不得以异地参保为由免除责任;
3.伤者无法完整举证受伤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仲裁实践统一采用山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7740 元作为计算基数;
4.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员工自身操作瑕疵不免除企业工伤赔付义务,公司主张扣减赔偿无法律依据。
(二)仲裁请求精准调整,聚焦企业法定赔付项目
考虑到部分诉求依法应由社保基金支付,若全部主张易被仲裁委整体驳回,我优化仲裁代理思路:一方面完整保留全部仲裁请求,另一方面庭审重点论述单位法定赔付三项核心待遇,区分基金支付与企业支付项目,避免诉求全盘不被支持。
(三)庭审针对性反驳对方全部抗辩意见
1.针对 “异地参保无需公司赔偿”:明确法律区分基金、用人单位两类支付主体,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法定由企业承担,参保不能免责;
2.针对 “夫妻合伙、工资偏低”:银行流水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公司无法提交完整工资台账、班组结算单,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统一适用山西省社平工资核算;
3.针对 “伤者自身过错应减赔”:工伤赔偿不以劳动者过错划分责任,仅交通事故同等及以下责任才影响工伤认定,施工摔伤不适用过错抵扣;
4.针对 “各项杂费已结清”:公司无任何转账、收条、垫付凭证佐证,医嘱明确住院全程需 1 人陪护,护理费诉求合法有据。
(四)庭审固定关键事实
当庭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住院 28 天全程需陪护、停工留薪期 8 个月、九级伤残全部事实,强化仲裁庭对我方主张事实采信。
三、案件结果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核心意见,作出裁决:
1.裁决华某劳务公司支付陈某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9660 元(7740 元 / 月 ×9 个月);
2.裁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61920 元(7740 元 / 月 ×8 个月);
3.裁决支付住院陪护费9964.14 元; 以上三项企业承担款项合计141544.14 元;
4.驳回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仲裁请求(委托人可自行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裁决同时告知双方:不服裁决可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到期不履行,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截至裁决履行期届满,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全部赔偿款,委托人顺利拿到全部工伤赔偿。
侯泽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