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以登记为准,即便当年是借名登记,现在再起诉过户,法院也会以各种理由(如应由政府处理、涉嫌违建法院不处理等)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当年哥哥把自己的宅基地登记在弟弟名下,后面哥哥修了房子,并与弟弟签订了协议,约定了房屋和地都归哥哥。后面广州宅基地房搞确权,哥哥想过户到自己名下,弟弟不配合。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哥哥的起诉。
裁定书节选:
蒋哥主张: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穗府办规(2020)18号)第八条明确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的规定:“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蒋哥房屋在1980年建成,并未扩建,虽在后期有加高,但并未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本案通过《协议书》的内容确认登记于蒋弟名下的48平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蒋哥并不违反一户一宅及宅基地适用面积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判决蒋弟配合蒋哥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本案中,蒋哥起诉要求判决某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48平方米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蒋弟按《协议书》的约定配合其办理该地块使用权份额变更登记?蒋弟并不同意蒋哥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表示“同意给原告使用,但所有权不能给原告”。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实质上对于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故本院裁定驳回蒋哥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