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起诉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一定要鉴定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78人看过举报


继承纠纷第163讲:起诉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一定要鉴定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法院根据现有材料,能明确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就不用再做鉴定了。这种情况一般是针对明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植物人,完全无法交流的精神病人等。如稍微能有一点交流,但表达不清楚,则法院就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做一个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来判决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54281

  • 昨日访问量

    740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