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纠纷第66讲:能否以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为由,要求分割男方名下房产?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同居期间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名下财产自己有出资,可按一般共有关系来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女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房产,理由是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就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李女与赵男于2011年8月相识,后恋爱、同居,因同居期间赵男于2015年10月25日向荣某公司购买105房,导致产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提出分析意见如下:一、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105房由赵男签约购买,产权登记在赵男名下,因此属于赵男的个人财产。在赵男购房时,李女、赵男确存在同居关系,但并非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李女不享有105房的(部分)产权。李女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其对105房享有折价补偿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表述,适用该意见的前提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关于李女提出的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问题,李女、赵男原为恋人关系,后发展为同居关系,而两个恋人在恋爱和同居生活期间互相之间有款项往来实属正常,其中包含了互相之间的经济上的接济与帮扶、共同生活的开支,由上列事实并不能得出特定的法律上的结论,难以对应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且,李女在2018年5月8日向赵男立下借条,言明借赵男4万元,表明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且并未达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程度。综上,李女提出的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一说并不成立,且“财产混同”也并不意味着李女享有105房的产权份额。综上,李女以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赵男就105房向其补偿34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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