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第166讲:夫妻感情已破裂还能当对方的监护人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感情已破裂,则不宜再由配偶来当监护人,而应由子女来当监护人。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按顺序担任,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才是父母子女。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应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来指定监护人。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再指定第一顺序的配偶担任监护人,明显不利益另一方的利益。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去办离婚手续。妻子有精神疾病,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查明丈夫与妻子感情已破裂,此种情况下不宜由丈夫担任监护人,故指定妻子的二儿子担任监护人。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申请人张伯伯要求认定被申请人张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以及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之规定,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应为配偶。但是,张父与易母早年已签订《离婚协议》,二人虽未办理离婚登记却已分居生活十余年,根据易母自述内容,可推定其对张父感情破裂。如指定易母为监护人,并非属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选择。于法,张父之子张二儿为法定的第二顺序监护人,顺序在张父兄弟姐妹之前。易母、张大女均年事已高,而张二儿年纪尚轻,监护能力较强,更有利于对张父的悉心照料。于情,张二儿系张父独子,从张二儿陈述内容中,其并不排斥二人的父子感情,且愿意有条件地监护其父亲。至于对张大女未支付相关款项产生的争议,其是否存在及处理结果,均不排除张二儿与张父的父子感情及其对张父的监护义务,且此案系特别程序,该事项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不予处理。考量多重因素后,法院认为由张父之子张二儿监护张父,最有利于维护被监护人权益,最终指定张二儿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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