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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应该做好哪些事情?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265人看过举报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很多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主要是针对冲动型离婚,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其实是让离婚男女在冷静期内充分思考认识自己及子女的处境,从而能够从自身及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达成离婚协议。冲动离婚不可怕,如果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可以复婚,可怕的是冲动之下达成的离婚协议,留下尾巴,后患无穷!

但凡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总是以一方急于离婚或协迫做出妥协,最终促成协议的达成,本文从离婚协议达成的角度,分析离婚男女在离婚协议中常犯的错误情形及应对,希望男女双方能够在离婚冷静期予以充分重视。

一方急于离婚的,如一方长期遭受家暴、冷暴力,经过长期对峙,最终以放弃自身权益,获得自由。有时,这种以己方近乎净身出户的方式,换得的自由,也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一旦达成对自己不利的离婚协议,后期反悔,想挽救是非常困难的,这主要体现在财产上的让步,离婚后,以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极少能得到法庭支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也会遇到同样的情形,离婚后,一方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除非有虐待等法定的变更情形,一般不予变更抚养权,在孩子抚养方面,一方也会以放弃抚养费换取对方尽快同意离婚,离婚后,通过诉讼主张抚养费也是很困难的。关于上述内容的离婚条款,应该在离婚冷静期内慎重考虑,不应该为了急于离婚而达成对于己方不利的条款,尤其是放弃抚养费的条款,损害的不只是己方的利益,还有子女获得更好照顾的利益。

实际上,一方存在家暴、吸毒、赌博等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应该通过报警的、留存病例等方式,固定证据材料。这种情形下,因一方存在法定的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另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诉讼结果,无过错一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多分财产等诉求。

基于胁迫的离婚情形,这里讲常见的一种情况,一方获得另一方出轨的证据,通过各种胁迫,逼迫对方就范,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明显对自身不利的条款。一些人的观点中,认为只要出轨,就要净身出户,与其人尽皆知,不如主动放弃。实际上,出轨并不是法定的导致感情破裂情形,出轨方也不能当然地被认定是过错方,进而导致财产少分或不分。当然,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法院是不会认定过错方的。以上这些,在离婚的冷静期内,完全可以通过研读法律、各种途径的咨询获得正确的法律认知。

以上,不能完全罗列离婚协议中不利情形,有的条款对一方不利,有的条款对双方均不利。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属于子女的条款就是明显的对双方经济不利益条款,该条款是对离婚双方添加负担,而子女获益条款,协议一旦达成,很难变更,且履行起来困难重重。笔者在多篇文章中均有叙述,如在《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子女,子女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一文中,就子女如何获得房产给与详尽的叙述。

在离婚冷静期内,要不断反思自己的婚姻,重建对于婚姻法律方面的认知,纠正错误的法律认知,建立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意识,抵制冲动结婚、被迫离婚。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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