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徐婕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房产继承。
事情是这样的,我爷爷奶奶有两个孩子,我爸爸和姑姑。
爷爷很早就去世了,奶奶很厉害,不仅拉扯大了爸爸和姑姑,还给自己买了套养老别墅。
奶奶很喜欢我,很早就说了,要把这套别墅留给我,为此还留了遗嘱,并公证了的。
上个月末,奶奶去世了。
办完丧事后,我拿出遗嘱,准备过户那套别墅,却遭到了姑姑的强烈反对。
她一会不认可遗嘱,说遗嘱肯定是伪造的,一会又说,要六十天内表示接受遗产,我已经超过时间了,表示放弃继承了……
反正,她就是不同意过户。
多次协商无果,我打算起诉了,让法院来判决。
徐律师,我胜诉的概率大吗?
还有,我姑姑说的那个60天是真的吗?
关键是这六十天是从哪里算起呢?
徐婕律师的回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你的奶奶生前留有遗嘱,并公证过,只要遗嘱合法有效,你就能按照遗嘱的内容取得对应的遗产。
但实际上,如果立遗嘱人设立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还需要被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所以,你需要在六十日内的表示接受遗赠,若你期间没有表示,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那这六十日该怎么算呢?
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起算点当然为“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
二,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已得知遗赠之事,此时起算点存在“遗赠人死亡之日”和“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两种可能,此时应以遗赠人死亡为生效条件,即遗赠人在生前以遗嘱形式作出的遗赠意思表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该种情形,“六十日”的起算点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日”。
徐婕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