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芬律师
杨芬律师
四川-绵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定金法则

作者:杨芬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次举报


  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双方可约定让买受人提前支付定金(注意字的书写)。但对于定金法则的适用,应当注意:1.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3.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4.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杨芬律师,法律(法学)硕士,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434334。自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2114343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