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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注意事项

作者:杨芬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5次举报


  买卖双方在约定所有权保留情形时应当注意:1.若标的物为不动产的,不能约定所有权保留;2.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3.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标的物的,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将不被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民法典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芬律师,法律(法学)硕士,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434334。自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2114343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