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芬律师
杨芬律师
四川-绵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

作者:杨芬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43次举报


  用通俗的大白话讲,所有权保留是指出卖人先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但标的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待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如若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或将标的物进行出卖、出质的,出卖人均有权取回标的物。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杨芬律师,法律(法学)硕士,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434334。自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2114343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