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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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约定

作者:杨芬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0次举报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在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情况下,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要求继续履行债务。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是直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杨芬律师,法律(法学)硕士,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434334。自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2114343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