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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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以开发商未确保子女入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超过一年除斥期间,解除权消灭

作者:马莎莎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2026-08-22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一套面积约95平方米的商品房及一个地下车库,总价款119万余元。协议约定,王某于签约当日支付70万元,2021年10月30日前再支付30万元,剩余19万余元在通知网签之日一次性付清后办理交房手续。协议同时载明,案涉房屋当时抵押在税务机关名下,开发商承诺解封后为王某办理网签。此外,开发商还承诺负责确保王某的小孩于2021年9月顺利入学。

协议签订当日,王某按开发商指示将70万元支付至其公司会计个人账户,开发商出具了收款收据。

合同履行经过

2021年9月,开发商未能确保王某的小孩顺利入学。

2023年5月17日,王某的配偶向开发商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另一套房屋办理网签后30日内,支付案涉房屋剩余房款49万余元。同年6月,开发商依约为另一套房屋办理了网签变更登记。但王某及其配偶未按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支付剩余购房款。

截至诉讼时,案涉房屋仍处于被税务机关查封的状态。王某认为,开发商未确保小孩入学、房屋长期被查封无法办证,且购房款未进入监管账户,其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返还已付购房款70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解除权问题。协议约定开发商负责确保王某的小孩于2021年9月入学,王某在2021年9月2日即已知晓该解除事由,但其直至2025年11月才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王某虽曾在2022年5月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未缴纳诉讼费,法院未予立案,且其当时亦未以该理由主张解除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故王某以该事由行使解除权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解除权已归于消灭。

第二,关于付款义务。王某的配偶于2023年5月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另一套房屋网签后3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开发商已按承诺履行了网签义务,但王某方面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王某应先付清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再办理交房手续。在王某未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拒绝交房。

第三,关于房屋查封问题。案涉房屋虽处于查封状态,但王某在签订协议时对此明知,协议中亦有明确记载。同类型房屋另一套房屋此前同样存在查封,后经开发商协调已解封并顺利过户。现有查封尚未达到“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程度,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两个重要规则:其一,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权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其二,购房者在明知房屋存在查封等权利瑕疵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事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尤其是当自身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时,更不能以对方的履约瑕疵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本案中,王某因未及时行使解除权且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最终丧失了合同解除的权利。专业律师在此类案件中,能够帮助当事人准确把握解除权的行使时效和举证责任分配,避免因程序性问题导致实体权利丧失。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