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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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67天,法院判赔违约金7800余元

作者:马莎莎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8-22

案情简介

2022年间,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117万余元。合同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出卖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并取得首次登记的,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三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自合同约定的办理截止日期起算。

交房与办证经过

2023年5月30日,开发商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4年8月24日前为案涉房屋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并取得首次登记。

然而,开发商直至2024年10月30日才完成涉案房屋的首次登记(确权),比合同约定的最晚期限晚了67天。

开发商抗辩理由

开发商提出三点主要抗辩:

第一,其已于2023年6月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表等资料,并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了首次登记的全部材料,但因政府部门迟迟不受理,导致登记延迟。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的责任仅为按期提交资料,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合同约定的360日办证期限应从实际交房之日起算,而非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结合三个月宽展期,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的时间仍在合理期限内,不构成逾期。

第三,即便认定逾期,违约金金额过高,且逾期办证并未给王某造成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逾期办证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开发商迟至2024年10月30日才完成涉案房屋的首次登记。虽然开发商主张系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延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已提交完整合规的登记材料。补充协议中“按期提交资料即可免责”的约定,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首次登记的法定义务。

关于起算时间。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360日内”,结合补充协议的三个月宽展期,开发商应在2024年8月24日前完成首次登记。开发商主张应从实际交房日起算,但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即为实际交房之日,二者并无矛盾,其主张缺乏依据。

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该标准过分高于王某的实际损失,故不予调减。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872.88元(以11750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4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共计67天)。二审法院驳回开发商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本案明确了三个重要法律规则:其一,开发商不能以政府部门审批延迟为由,当然免除自身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已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了完整合规的申请材料;其二,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与实际交房之日挂钩,开发商主张从不同日期起算需有明确合同依据;其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原则上应予尊重,主张调减的一方需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准确抓住了开发商举证不足的关键环节,成功获得了法院的全额支持,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