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王某(化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550万余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逾期交房经过
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直至2024年10月14日,开发商才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此时距离合同约定的最晚交房日已过去106天。
王某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抗辩理由
开发商辩称,逾期交房系受2022年本市新冠疫情封控措施以及高温、寒潮、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开发商实际交房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已构成违约。关于开发商提出的不可抗力抗辩,法院指出:2022年的新冠疫情封控措施发生在双方签约之前,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对此应当已有预期;而高温、寒潮、台风等天气在上海夏、冬季节较为常见,属于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预见并能够防范的常规施工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对开发商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约定按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王某主张违约金计算至开发商通知交房后第七日,即按合同约定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止,具有合同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约5.9万元(以550万余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
案件启示
本案明确了三个关键法律要点:其一,合同签订前已发生的公共事件,开发商不得再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其二,季节性天气变化属于开发商应当预见的常规施工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其三,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购房人有权主张至开发商通知交房后的合理收房期限内。本案中,王某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准确梳理了合同条款和违约事实,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马莎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