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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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峰律师代理高某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孙晓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8-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2月18日,金某与高某签订《股东入股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设立某健身公司。协议载明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90万元。高某以现金出资75万元,占85%股权;金某以现金出资15万元,占15%股权,该股份由高某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公司总投资用于运营,双方不得撤回及挪用。关于退股,协议约定需先清偿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并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退股无效,且任何时候退股均按照百分之零点一结算。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需在30日内补足并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签订前后,金某通过微信向高某多次转账共计13万元,并认可现金出资1万元。后某健身公司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2025年3月25日,金某与高某通过微信协商退股及退款事宜。高某在聊天中承诺:“那5万元分三年给你,要是倒闭了就一次性付清。”金某表示同意。此后,金某主张公司倒闭,多次催要退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退还合同款5万元。

 

高某答辩称,金某尚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未达到退股条件,且即使退股也应按协议约定的百分之零点一结算。同时,高某提出反诉,认为金某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给公司运营造成损失及风险,请求判令金某继续履行出资义务1万元。金某则辩称,其入股在先且未进行股权变更,高某在微信中承诺退还5万元,表明双方已变更了原股东入股合作协议。

 

【争议焦点】

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案涉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是否已成就,高某是否应当退还金某5万元;第二,金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1万元。在证据质证环节,双方对《股东入股合作协议》、微信交易流水、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依法采信了高某提交的水印相机拍摄的某健身公司现状照片,该照片显示健身房正在营业中。同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某健身公司处于存续状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股东入股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金某主张退还5万元,但原协议约定退股按百分之零点一结算。虽然后续微信聊天记录中高某承诺“要是倒闭了就一次性付清”5万元,但金某并未提交某健身公司已经倒闭的证据,且工商登记显示公司仍为存续状态,实际照片也显示在营业中。因此,金某主张退款条件已成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协议约定了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但结合双方已通过微信协商退股事宜,且高某已作出分期或条件退款承诺的事实,法院认为高某要求金某继续出资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一、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高某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金某负担,反诉费二十余元由高某负担。

 

【律师价值】

孙晓峰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高某的代理人,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要求全额退还5万元投资款的诉求,孙律师敏锐抓住“退款条件未成就”这一核心,通过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现场营业照片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公司并未倒闭,直接击破原告的退款主张。同时,针对原告未足额出资的违约事实,孙律师巧妙运用反诉策略,要求原告继续履行1万元出资义务,不仅增加了谈判筹码,更在庭审中形成有效抗辩。最终,孙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逻辑论证,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全部本诉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最优结果。

孙晓峰律师,联系电话:19801914666,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具有硕士学历,目前在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犯罪、取保候审、人身损害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1130620********69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犯罪、取保候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