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于2013年承接被告某村委会的南湖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及村内零散活,并于2014年完工。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账本记录单》,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施工款共计27.6万元。被告于2014年支付14.8万元后,剩余12.8万元尚未支付。原告每年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村里缺钱为由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某委托孙晓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2.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某村委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欠款及利息。
首先,关于合同关系的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原告王某提供了施工日志、证人杨某的证言,以及在被告出纳梁某处拍摄的账本完整视频和照片。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
其次,关于欠款金额的认定。原告提交的《账本记录单》中虽将原告名字误写为“王某”,但结合通话录音、视频及施工日志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原告即为实际施工人,且双方已结算确认被告尚欠12.8万元。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最后,关于利息的计算。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12.8万元及利息(以12.8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保全费1160元,由被告某村委会负担。
【律师价值】
孙晓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被告缺席的不利局面,孙律师敏锐捕捉关键线索,指导当事人收集施工日志、证人证言,并巧妙获取被告出纳处的账本视频及法定代表人通话录音。通过构建严密的证据链,成功克服了账本名字笔误的瑕疵,证明了事实承揽关系的存在及欠款金额。孙律师的专业策略不仅促使法院高度认可待证事实,更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确保原告核心诉求得到全额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晓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