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其享有相关考试辅导课件的著作权。被告郭某在淘宝平台开设某店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并以低价销售涉案视频课程,通过网盘传播。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10万元等。被告郭某辩称,其销售的是有官方授权的题库软件,网盘资料为赠送,页面销量多为刷单所致,且原告证据存疑、涉嫌钓鱼执法。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事前注意义务,并在收到应诉手续后及时通知郭某删除侵权信息,不存在主观过错。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二是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相关协议及资质证明,证实其享有涉案录音录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郭某在店铺销售涉案课程并通过网盘发送,经法院调取,该商品交易成功数量为454件,交易额1万余元。被告某公司在收到应诉手续后,已站内通知郭某自行删除侵权信息,现涉案店铺已关闭。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郭某未经许可,以低廉价格销售并通过网盘传播涉案课程,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赔偿数额,郭某辩称销量系刷单所致,法院指出其虚构交易数据意图牟利,在获知侵权时又欲以此减轻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不予采纳。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侵权性质、销售额及维权合理开支等,酌定郭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被告某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未直接实施侵权,且事后及时采取制止措施,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孙晓峰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把握网络平台责任边界。庭审中,孙律师重点论证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海量信息无实质审查义务,且已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成功证明平台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清晰的抗辩逻辑,有效切断了平台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某公司的全部诉请,圆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晓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