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高某诉称,其于2024年1月15日入职被告某酿酒公司,隶属于营销部担任上海市经理,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原告主张入职后受被告考勤及钉钉管理,需每日发送工作日报,差旅费及工资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明等人个人账户发放。2025年2月28日,原告被被告销售总监吴某斌微信通知辞退。原告经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双方自2024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差旅费七百余元、工资四千六百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2.9万余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五千二百余元。被告某酿酒公司辩称,原告系上海白酒代理商吴某斌个人雇佣,被告作为酒厂主要负责生产,全国销售业务均与区域经销商合作。被告从未对原告进行面试、招聘或日常管理,也未向原告支付过薪资,双方不存在人身与财产隶属性,依法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高某与被告某酿酒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工资条、银行流水、钉钉出差及报销记录、订单截图、出库单、报账单等证据,试图证明其受被告管理且由被告发放报酬。被告及第三人吴某斌则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予以否认,指出微信群及审批系统多涉及案外某商贸公司,出库单及报账单无被告有效签章,银行流水系吴某斌因个人账户被冻结而委托他人代转的销售利润分成。法院需综合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及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关于人身隶属性,原告证据仅显示第三人吴某斌对其进行管理,未提交被告公司人员安排工作的证据,且原告自认由吴某斌招聘;关于财产隶属性,原告提供的某银行转账记录虽备注工资,但无法证实系被告公司发放,且原告自认工资表由吴某斌发送并计算金额。综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律师价值】
孙晓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试图通过碎片化证据构建劳动关系的诉求,孙律师敏锐抓住“经销商合作模式”的核心抗辩点,清晰界定了酒厂与区域经销商的业务边界。庭审中,孙律师通过严密质证,逐一击破原告关于考勤、工资发放及业务审批的证据链条,成功论证原告与案外人的雇佣本质。其专业的证据组织有效引导法官查明事实,最终帮助被告全面胜诉,避免了巨额赔偿风险,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孙晓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