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超*”“超*女人”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发现被告邢某在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销售涉嫌侵犯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商品,遂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购买了涉案洗衣液并封存。随后,原告将邢某及某公司诉至某法院,要求邢某停止侵权、某公司断开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某公司的起诉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仅要求邢某承担赔偿责任。孙晓峰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诉店铺的实际经营主体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被告邢某辩称涉案店铺系其妻子赵某借用其身份证开设,实际经营者为赵某,涉案产品亦由赵某销售,并提交了部分刷单记录予以证明。原告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平台披露的入驻人为邢某,且邢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赵某为实际经营者。孙晓峰律师在庭审中协助法庭查明平台规则及披露信息,明确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原告撤诉后已不再承担本案实体责任,但案件对邢某主体身份的认定仍具关键意义。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平台披露信息足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系邢某销售。邢某关于店铺系其妻子经营的抗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涉案产品突出使用“超*女人”等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因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获利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判决被告邢某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同时,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及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孙晓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作为某公司的代理人,在原告突然撤回对某公司起诉的情况下,孙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将重心转向协助法庭查明实际侵权主体。他通过梳理电商平台入驻规则与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厘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销售者的责任边界,不仅成功为某公司免除了本案的连带赔偿风险,维护了平台合法权益,还确保了案件审理程序的顺利推进,体现了其在知识产权及互联网侵权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
孙晓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