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6月16日,杨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某路与某路交叉口,与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责,张某无责。张某受伤后在某医院等住院治疗,诊断为踝关节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诉至某法院,要求杨某、某保险公司、某信息公司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6.2万余元。杨某委托孙晓峰律师代理本案。杨某辩称双方已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并一次性结清,且其系某信息公司骑手,应由保险公司及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张某是否已丧失请求权基础,即双方此前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签字是否意味着一次性结清;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关于非配送时段免责及赔偿项目限制的抗辩是否成立;三、杨某个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信息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界定。孙晓峰律师重点围绕杨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及理赔范围、以及前期调解并未实际赔付等核心问题展开辩论。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双方达成调解,但杨某及某保险公司并未实际赔付,张某未丧失请求权基础。杨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某信息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免责及限制赔偿范围的条款未明确提示告知,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0万元;某信息公司赔偿剩余损失4.8万余元;驳回张某对杨某等其他诉讼请求。杨某个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价值】
孙晓峰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职务侵权与保险理赔的法律关系。首先,敏锐指出前期调解协议因未实际履行而不产生免责效力,化解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重复赔偿风险。其次,深入剖析外卖骑手用工模式,成功论证杨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将赔偿责任依法转移至用工单位及保险公司。最后,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及限赔抗辩,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角度予以有力反驳,促使法院全额支持保险理赔。最终实现杨某个人零赔偿的胜诉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晓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