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梳理:隐名施工 + 债权转让,分案拆分收回千万工程款
A集团中标三标段土基工程,委托我方员工个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全部施工由B公司完成,财政审定总价 1096 万元,总包收到 585 万工程款后截留不付。 项目产生两笔机械租赁费合计 132 万元,设备公司将债权转让我方;另我方缴纳 54.66 万项目风险金。我方拆分两案维权:本案直接起诉总包主张 443 万工程款 + 租赁费 + 风险金;另案代位起诉某某公司主张剩余 511 万尾款。 被告抗辩:签约人为个人,原告无主体资格;租赁费属于第三方债权;风险金返还条件未达成。追加两家设备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律师办案经过:隐名代理确认主体,合并多类债权主张
马跃、翟律师代理。
1.员工证明、施工资料、证人证实委托承包关系,依据《民法典》926 条隐名代理规则,确认我方实际施工人身份;
2.两份债权转让协议 + 微信送达记录,证明租赁债权合法转移至原告,分公司行为由总建工集团承担;
3.逐条核对风险金四项返还条件,竣工、结算、质保期满、无纠纷全部满足。
三、案情结果:分项支持工程款、租赁费、风险金及利息
长春汽开区法院分项判决:
1.支付工程款 3112560.56 元,自 2024 年 2 月 10 日计息;
2.支付受让租赁费 1320000 元,自立案日计息;
3.返还风险金 546600 元,自立案日计息; 受理费、保全费主要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隐名委托人可直接向总包主张工程款;债权转让有效可一并起诉;风险金返还条件全部成就;自有工程款可从发包方拨款次日计息,无约定期限债权自立案计息。
四、案情法律意义:多债权归集、分案回款实操指引
1.员工代签承包、企业实际施工,可依隐名代理直接起诉总包;
2.工程款、设备租赁费可通过债权转让归集,一案合并起诉降低诉讼成本;
3.项目风险金在竣工、结算、质保期满且无纠纷后,总包必须返还;
4.大额债权可拆分两案同步维权,分别向总包、次债务人主张,提升回款保障。
马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