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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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转让全额胜诉典型案例

发布者:马跃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7-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梳理:总包转让财政工程债权,受让企业起诉债务承接方

建工企业中标经开区土基二标段,工程竣工财政审定总价 7223 万元,管委会仅支付 4053 万元,剩余 3170 万余元未付。后管委会将全部发包权责转移给A公司。总包因欠付我方款项,将全部工程款本金、利息债权转让给我方,完成书面通知送达。 我方起诉要求支付全部尾款及分段利息,庭审撤回对A公司唯一股东的连带诉求。A公司抗辩:工程未完成二次审计、未足额开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应当驳回全部诉求。

二、律师办案经过:完整固定债权流转链条,逐项击破抗辩

马跃、翟律师代理。

1.全套归集中标合同、竣工材料、财政评审报告、债务转移协议、债权转让协议、送达凭证,形成完整合法债权转让闭环;

2.合同明确财政评审为最终结算依据,被告单方另行审计无合同依据,质保期早已届满;

3.已付款足额开票,未付款金额确定后可随时开具,开票仅为附随义务,不能拒付全款;

4.区分 97% 结算款、3% 质保金,分别设置计息起点。

三、案情结果:全额支持工程款及分段逾期利息

长春汽开区法院判决:A公司立即支付 31703427.6 元工程款,按对应起算点支付 LPR 利息;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观点:工程款属于可转让金钱债权,通知债务人即生效;财政评审 + 质保期满付款条件全部达成;未开票不能对抗主付款义务。

四、案情法律意义:建工债权转让实操指引

1.工程尾款、利息可一并转让,仅书面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2.政府财政项目,财政评审报告为终局结算依据;

3.付款是主合同义务,发票为附随义务,不能以未开票拒付全部工程款;

4.受让债权务必留存完整转让、通知、结算全套书面材料。


马跃律师是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联系电话:15948786821(微信同号)2010年毕业于河北大学;2016.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
12201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