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梳理:PPP 运维违法转包,三千余万款项拖欠
总包企业中标 PPP 产业园项目后,将 12 年园区道路、绿化、照明运维工程整体违法转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出具六份年度结算单,累计结算 4531 万元。原告六年完成全部运维工作,总包、发包方均未付款。 原告起诉主张 3162 万余元运维款 + 分段利息,要求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连带清偿。被告抗辩:运维属于服务合同、不适用建工规则;未完成绩效考核,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业主回款后再付款,发包方未拨款无需支付。
二、律师办案经过:定性运维为工程,驳斥全部拒付理由
翟律师、马跃律师代理原告。
1.调取中院同类生效裁定,论证园区基础设施运维属于建设工程延伸,适用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
2.阐明组织绩效考核是发包人义务,六年不考核、无质量异议,不得以此拒付;
3.认定 “业主回款再付” 条款不能转嫁拖欠风险,总包不得将发包方逾期风险转嫁给实际施工人;
4.按每运维年度届满节点分段计算逾期利息,主动调低主张金额合法处分债权。
三、案情结果:总包全额付款,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连带
公主岭法院判决:A路桥支付 3162.44 万元工程款;B基础设施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支持各年度分段 LPR 逾期利息。 裁判要点:PPP 基础设施运维属于建设工程;发包人怠于考核视为付款条件达成;转包合同无效但成果已交付,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方。
四、案情法律意义:PPP 运维项目维权指引
1.园区道路、管网、照明运维不属于单纯物业服务,适用建工司法解释;
2.绩效考核主动权归发包人,长期不组织考核不得拒付运维费;
3.转包合同无效不免除价款支付义务,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折价补偿;
4.实际施工人可同时起诉转包总包与项目发包人,双重保障债权。
马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