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祝某某与戴某2系恋爱关系。2016年5月14日,祝某某母亲给付戴某2家彩礼15万元。2016年6月12日,双方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共同生活至2017年11月,期间共同孕育一子但夭折。后双方因感情产生裂痕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祝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戴某2及其父母戴某1、白某某返还彩礼15万元。
法院判决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吉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戴某1、白某某、戴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祝某某彩礼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1、白某某、戴某2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1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律师总结
本案确立了彩礼返还纠纷中一项重要规则: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但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法院会在返还数额上予以酌情扣减。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这一因素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必须予以考量。
本案中,祝某某与戴某2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共同生活一年多,期间共同孕育一子。法院结合本地农村常情和本案实际情况,在15万元彩礼中仅判决返还5万元,扣减了三分之二的数额,充分体现了对女方在共同生活和孕育子女期间付出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