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董某与朱某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董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并附言“彩礼”,转账26万元并附言“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产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董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法院判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董某彩礼80万元,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朱某、董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律师总结
本案确立了已登记结婚情形下彩礼返还的一项重要规则:即使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法院仍可判决返还部分彩礼,并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确定返还数额。
本案中,董某支付的80万元“彩礼”和26万元“五金”款项,均属于婚礼习俗中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应当认定为彩礼性质。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 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董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最终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彩礼返还问题的务实态度:既尊重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事实,又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稳定家庭共同体的实际情况,做到利益平衡。
律师提醒
第一,办理结婚登记并不等同于已经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度和稳定性,是法院判断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本案中不足三个月)的情况下,支付彩礼一方仍有可能主张返还大部分彩礼。
第三,彩礼金额越高,法院在判断是否返还时对利益平衡的考量越严格。高额彩礼在未能形成稳定婚姻生活的情况下,返还比例通常较高。
第四,共同筹备婚礼、共同旅游、亲友往来等共同消费费用,在计算返还彩礼数额时可予以扣减,支付彩礼一方应注意保留相关消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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