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7日晚,陈某为庆祝妻子生日,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席间饮用了红酒。夜里11时许,陈某妻子准备上楼休息时,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却被告知附近没有急救车辆,须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无法确定。因情况万分紧急,陈某家住偏远乡村,家人和邻居均无驾照,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上,陈某只得自行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往附近医院抢救。途中,陈某被警方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3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江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陈某是否构成紧急避险,逐级请示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中院审查后作出批复,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法院认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在120急救车辆无法及时到达、无其他合法驾驶人可替代、且事发深夜地处偏僻的现实困境下,迫不得已选择醉酒驾驶送医,其行为系在必要限度内实施的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法院还从法益权衡角度进一步论证:陈某醉驾送医客观上保护的是妻子的生命权,法益位阶高于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一般公共安全,且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基于上述共识,2019年底,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亦极为罕见。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责任虽被豁免,公安机关此前已依法对陈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
律师总结
本案是全国极为罕见的以“紧急避险”为由对醉驾撤诉的标杆案例,其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醉驾案件中紧急避险的认定标准,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其实质是优越利益原理——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允许以牺牲较小法益来保全较大法益。本案中,法院认定陈某保护的生命权高于危险驾驶罪保护的一般公共安全,这一法益衡量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伦理依据。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本案的适用条件极其严格,绝不可被误读为“醉驾救急一律免责”。法院之所以认定紧急避险成立,是基于五项法定要件的逐项满足:其一,存在现实危险,妻子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受到威胁;其二,危险正在发生,具有紧迫性;其三,出于不得已,120无法及时到达、无其他合法驾驶人、出租车无法联系,陈某已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其四,具有避险意识,陈某主观上是为了挽救妻子生命,而非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其五,未超过必要限度,案发时为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驾驶距离较短,且未发生交通事故。五要件缺一不可,构成极为严格的法律筛查网。
本案还揭示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独立评价规则。陈某虽被豁免刑事处罚,但公安机关仍依法吊销其驾照,这正体现了法律对醉驾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紧急避险仅阻却刑事责任,不阻却行政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刊载本案案例后,“两高两部”于202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迫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广大公众而言,本案的警示意义远大于示范意义。主审法官再三强调,本案有其罕见的特殊性,紧急避险的适用须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遇到紧急情况,拨打120、110或寻求专业救援力量,始终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法律虽为善意留有出口,但绝不鼓励以违法手段应对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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