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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配偶婚前患有梅毒,法院为何判决撤销婚姻而非离婚?

2026-05-11

发布者:储锦华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6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小严与小胡系高中同学,大学期间确定恋爱关系,工作后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二人一直没有夫妻之实。2022年某日,小严在家中偶然发现小胡的柜子里藏有自检HIV和梅毒的试剂,遂认为小胡在婚前刻意隐瞒重大疾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小胡认可其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已患有梅毒,但未向小严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梅毒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另一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小胡未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侵害了小严的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律师总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作出了一项重要制度革新。原《婚姻法》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规定为婚姻无效事由,而《民法典》将其修改为婚姻可撤销事由。这一变化的核心理念在于:法律不再以疾病本身直接否定婚姻效力,而是将选择权交还给当事人。患病一方必须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若隐瞒不告,则另一方享有撤销权。

本案中,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参照《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疾病范围的规定,属于与婚育密切相关的重大疾病,患病方负有法定的婚前告知义务。小胡的隐瞒行为,导致小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结婚决定,婚姻的基础——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遭到破坏,法院据此撤销婚姻于法有据。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受除斥期间严格限制。《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超过一年,撤销权即消灭,只能通过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发现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后,务必及时行使权利,切勿拖延。

 

如您遇到婚姻效力、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本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守护您的婚姻知情权。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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