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某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6日,该公司全资设立某宝销售有限公司,张某于同日被调至某宝销售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张某怀孕,预产期为2022年1月28日。
2021年12月16日,某宝销售公司以张某违纪为由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将张某辞退,并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分娩后,因公司已停缴社保,社保机构未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超期未受理决定证明书。张某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宝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生育津贴损失等。
法院判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某宝销售公司支付张某工资6766.5元、房屋销售佣金4510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160元,但未支持生育津贴损失的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工资、佣金、赔偿金的判项,撤销一审驳回生育津贴请求的判项,改判某宝销售公司向张某支付生育津贴损失57856元。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生育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后者无法领取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依法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生育津贴损失的责任。两项责任性质不同,前者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后者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二者不能相互吸收,应当同时承担。
律师总结
本案确立了孕期女职工维权的一项重要规则:被违法辞退的女职工,可以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生育津贴损失,二者互不冲突、互不吸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一权利不因劳动者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孕期女职工同样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某宝销售公司主张张某孕期违纪,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其辞退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停止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导致张某无法从社保机构领取生育津贴。两项损失均由同一违法行为引发,用人单位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生育津贴损失不能被违法解除赔偿金所吸收。
律师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为由辞退女职工,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金责任。
第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保,导致女职工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还需另行赔偿生育津贴损失。
第三,孕期女职工遭遇违法辞退后,应当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保留好怀孕证明、解除通知书、社保缴纳记录等关键证据。
如您遇到孕期被辞退、生育津贴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本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