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2024年7月离职。在此期间,某科技公司长期安排王某在工作日下班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参加在线视频会议,共计90余次,平均会议时长1.97小时,最长9.77小时。事后,某科技公司未支付王某加班工资,也未安排其补休。案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王某起诉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加班工资3万余元。
人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1万余元。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工作日下班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王某参加视频会议,参会时间长、次数多,且未安排劳动者补休,明显突破了劳动定额标准,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依法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总结
本案是数字时代“隐性加班”认定的典型案例。企业利用微信、腾讯会议等APP开展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但用人单位在休息时间安排劳动者长时间线上参会、持续处理工作任务,实质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会议通知、参会时长记录、会后工作安排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加班事实。用人单位也应当建立合理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因用工不规范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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