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4日,马某润在北京市大兴区枣园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2023年8月11日,马某润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门头沟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润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另查明,2022年8月13日,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北京某建筑公司将北京市大兴区枣园小区项目的外墙保温、涂料施工的工程劳务承包给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马某润曾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裁决,驳回马某润的仲裁请求。马某润不服,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查明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系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
北京某建筑公司不服门头沟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诉至法院,主张其将工程转包给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与马某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4)京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组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的情形。对于该组织聘用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律师总结
本案确立了违法转包情形下工伤责任承担的一项重要规则:用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组织,属于违法转包,该组织聘用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该单位丧失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下的适格主体,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在与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北京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劳务转包给该组织,属于违法转包。马某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北京某建筑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认定用工单位是否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并非仅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在违法转包的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也是对违法转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律师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在对外转包、分包工程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方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包括是否依法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是否有效等。
第二,将工程转包、分包给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属于违法转包,发包方需对承包方聘用人员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劳动者在违法转包的工程项目中受伤,即使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可以向发包方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工伤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唯一前提。在违法转包、分包等特殊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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