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李某1系李某某的父母,二人于2003年生育女儿李某某。2012年12月31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李某某归李某1抚养,儿子归李某抚养,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李某承担。
离婚后,李某按照协议约定负担了李某某大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至李某某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未再支付过费用。李某某考上大学后,母亲李某1支付了大一学杂费及其他生活费用。李某离婚后另行重组家庭并生育一幼子,目前经营一家门锁店生意。李某某已办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
李某某起诉请求:李某支付高中三年抚养费36000元、高三下学期学费830元、大学四年学费40000元、大学四年生活费72000元,合计148830元,直至其经济能力独立为止。
法院判决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给付李某某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750元至大学毕业时止,给付大学四年学费每年6000元,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本案确立了成年子女大学期间抚养费主张的重要规则。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无法定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从法律层面而言,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非法定义务。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愿意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但法律上并不强制。当父母不再具有负担能力,或者子女可以通过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教育费用时,父母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已经终止。
本案中,李某将李某某抚养至接受高等教育,还有两子需要抚养,其中幼子不足一周岁,且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继续负担能力。李某某已办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能够弥补在校期间费用,可以在毕业后分期偿还。一审法院忽视李某的负担能力和李某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某继续支付大学费用,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