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康某忠系快递员,负责在责任区域内投递和接收快递。2021年6月24日中午,康某忠午饭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分拣点,沿途继续派送快递。因车辆损坏,其到某加油站口附近维修车辆,修好后继续前往分拣点。同日13时55分,康某忠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时与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康某忠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康某忠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3年1月16日,康某忠向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4月10日,某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康某忠受到的伤害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康某忠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京X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某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康某忠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在认定工伤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进行认定,而不应适用该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进行认定。
律师总结
本案确立了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在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规则。快递员并无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明确的上下班时间,投递及接收快递的过程均应视为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送件途中发生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康某忠发生事故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还是处于上下班途中。
快递业务属于新业态行业,快递员的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快递员并无固定的工作场所,在其投递及接收快递的区域范围内,投递和接收点以及沿途均应视为其工作场所。快递员亦无明确的上下班时间,投递及接收快递的过程均应视为其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
本案中,康某忠早上正常上班投递快递,13时55分在投递了快递前往分拣点的途中,因车辆损坏维修后准备继续前往分拣点时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结合快递员工作实际及案发时正值618购物节的背景,康某忠的自述具有高度合理性。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而非第六项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某人力和社会保障局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