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封闭的施工现场内倒车时,不慎将施工员蔡某某碾压,经鉴定,蔡某某构成六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载明,事故发生在封闭的工地内部,属于工地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涉案混凝土搅拌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蔡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发生在封闭施工区域,确实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案中,混凝土搅拌车系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事故虽发生在道路以外的施工区域,但系机动车在该区域通行时发生,符合“道路以外通行”的情形,应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蔡某某18万余元。
律师总结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首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之一,纠正了实践中常见的“非道路上发生事故,交强险不管”的认识误区,对保障施工作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从名称看,似乎只保“交通事故”。这一认知误区导致不少保险公司对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直接拒赔,受害人维权无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专门设置了“比照适用”条款,明确将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从“道路”延伸至“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这意味着,只要机动车是在“通行”状态下造成损害,不论事故地点是公路、小区、工地还是停车场,交强险均可能适用。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静止作业”与“通行”两个概念。混凝土搅拌车在工地内倒车行进,属于“通行”状态,而非静止状态下纯粹作业导致的事故,因此适用交强险条例的扩展条款。这一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也提醒保险公司应依法赔付,不得以事故地点为由无故拒赔。
对施工单位和工程车辆驾驶人而言,本案同样具有警示意义:工地区域人车混行、视线盲区多,倒车作业时必须做好安全提示和人员清场,一旦发生事故,六级伤残意味着受害人将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对两个家庭都是沉重打击。风险防范,远胜于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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