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土方工程由两家单位分别施工,其中一家单位因未及时清运桩间土与桩基土,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实际施工方以挂靠形式承接该土方外运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外运协议,约定单价与付款期限。工程完工并经实测确认工程量后,付款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案件经过
2016 年,案涉房地产项目土方工程正式开工,相关单位完成自身施工范围并结清款项。2017 年,因第三方施工单位遗留土方未清运,项目相关方签订三方外运协议,约定由施工方负责外运桩间土与桩基土,单价按立方米计算,付款方应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协议由个人签字确认,未加盖公司印章。
案涉工程由原告以挂靠方式实际施工完成,2020 年 10 月,开发单位确认总施工方量。自 2018 年起,原告多次向付款义务人催款,对方始终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关人员连带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三、争议焦点
四、诉讼过程
原告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两名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两名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协议虽载明甲方为某工程公司,但未加盖公司印章,原告亦未核实签字人授权手续,合同相对方应认定为签字个人;另一签字人员系受雇履职,并非合同义务主体。工程量由开发单位实测确认,工程款金额可据实计算;利息因工程量确认时间较晚,应自工程量确认次日起算。
五、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六、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中签字行为的责任认定规则:协议未加盖公司公章、且无有效授权时,由签字个人承担合同责任;雇员履职签字不承担连带付款义务。同时确立了工程量确认迟延情形下利息起算标准,以工程量确定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兼顾公平与交易实际。
本案对工程挂靠施工、个人签字结算、无公章合同效力等常见纠纷具有裁判指引作用,提示施工方签订协议时应严格审查主体资格与授权手续,规范印章管理与结算流程,有效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
李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