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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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者:李翔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8日 144人看过 举报

2026-03-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土方工程由两家单位分别施工,其中一家单位因未及时清运桩间土与桩基土,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实际施工方以挂靠形式承接该土方外运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外运协议,约定单价与付款期限。工程完工并经实测确认工程量后,付款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案件经过

2016 年,案涉房地产项目土方工程正式开工,相关单位完成自身施工范围并结清款项。2017 年,因第三方施工单位遗留土方未清运,项目相关方签订三方外运协议,约定由施工方负责外运桩间土与桩基土,单价按立方米计算,付款方应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协议由个人签字确认,未加盖公司印章。

案涉工程由原告以挂靠方式实际施工完成,2020 年 10 月,开发单位确认总施工方量。自 2018 年起,原告多次向付款义务人催款,对方始终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关人员连带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三、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的责任主体是签字个人还是其所属公司;

  2. 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协议,能否认定为公司行为;

  3. 另一签字人员是否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 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四、诉讼过程

原告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两名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两名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协议虽载明甲方为某工程公司,但未加盖公司印章,原告亦未核实签字人授权手续,合同相对方应认定为签字个人;另一签字人员系受雇履职,并非合同义务主体。工程量由开发单位实测确认,工程款金额可据实计算;利息因工程量确认时间较晚,应自工程量确认次日起算。

五、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 由主要签字个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61816 元、截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的利息 85798.67 元,并以 56181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 支付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

  2. 驳回原告对另一被告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由主要签字个人承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六、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中签字行为的责任认定规则:协议未加盖公司公章、且无有效授权时,由签字个人承担合同责任;雇员履职签字不承担连带付款义务。同时确立了工程量确认迟延情形下利息起算标准,以工程量确定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兼顾公平与交易实际。

本案对工程挂靠施工、个人签字结算、无公章合同效力等常见纠纷具有裁判指引作用,提示施工方签订协议时应严格审查主体资格与授权手续,规范印章管理与结算流程,有效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


李翔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李翔律师执业以来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特别注重于建筑工程、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1620520********7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