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1年底,某部队将“机场站室内装修与零星墙面粉刷”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给A建筑公司,合同固定总价18.6万元,工期20天(装修)+3个月(粉刷)。A公司中标后,未自行施工,而是将工程整体转交给自然人B某组织实施。B某与其配偶C某随后以口头方式把全部施工内容再次转包给长期在当地承揽零散装修业务的D某,约定转包价13.5万元,未签订书面合同。项目于2022年3月通过部队验收并交付使用,第三方审定结算金额18.8万元。部队已分五笔向A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但D某仅收到5 000元,剩余13万元多次催要无果,遂成讼。
二、案件经过
2023年2月,C某向D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部队机场站装修工程款”13.5万元,承诺同年5月8日前付清,并自欠条签订之日起按年利率8%计息。
2023年6月,C某指示案外劳务公司向D某转账5 000元,此后再未付款。
2024年3月,D某将A公司、B某、C某一并诉至工程所在地基层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剩余13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身份如何认定?
A公司应否对D某承担付款义务?
B某、C某配偶一方出具的欠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诉讼过程
(一)原告D某举证
欠条、转账记录、短信及电话录音,证明其与B某、C某存在口头转包关系且已实际施工;
现场施工照片、发票寄送凭证,佐证其进场事实;
部队付款明细,证明发包人已向A公司付清全款。
(二)被告A公司抗辩
与D某无合同关系,公司仅与B某存在“合作”关系;
公司收到部队工程款18.8万元后,已向B某支付17.9万元,超额1.6万元,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D某提交的发票公司并未抵扣,与案涉项目无关。
(三)被告B某、C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四)法院认证
对欠条、现场照片、录音等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采信,确认D某为实际施工人;
A公司向B某付款的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能对抗D某;
录音显示C某深度参与项目管理,且欠条明确载明债务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判决结果
2025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B某、C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D某工程款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
驳回D某对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 134元,由B某、C某共同负担。
宣判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六、案件意义
对“多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提供示范:在缺乏书面合同场合,可通过欠条、现场资料、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实际施工事实。
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已向承包人结清价款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承包人重复付款,除非存在法定连带或过错赔偿情形。
提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配偶一方虽以个人名义出具债务凭证,但如能证明其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且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李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