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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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多层分包工程款追索典型案例

发布者:李翔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8日 84人看过 举报

2026-03-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高校实训楼建设项目由大型建筑集团中标承建,施工过程中,一名个人分包方承接部分工程后,将室外管网土建分项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并结算后,分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多次催要无果,引发诉讼。

二、案件经过

2017 年,大型建筑集团中标案涉高校实训楼及室外维修工程。2018 年,个人分包方将室外管网土建工程交由自然人施工,施工方按期完工并交付。2019 年 6 月,双方补签分包协议并确认工程价款。因欠款未付,2021 年 2 月,分包方向施工方出具承诺书,承诺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到期未履行。实际施工人经长期催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

  1. 个人分包方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

  2. 中标建筑集团是否应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 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4. 无资质自然人施工的分包合同效力,是否影响工程款支付。

四、诉讼过程

原告提交分包协议、承诺书、聊天记录及劳务费支付凭证,证明施工事实、欠款金额及持续催收情况。个人分包方辩称仅为中间人,不应承担责任。中标建筑集团主张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欠付分包方款项,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已完成施工,分包协议与承诺书真实有效;案涉文件均无中标建筑集团签字盖章,双方无合同关系。

五、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

  1. 个人分包方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工程款 221402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 支付自 2021 年 2 月 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 驳回原告对中标建筑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由个人分包方承担。

六、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实际施工人仅可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无证据证明中标单位存在转包、挂靠或欠付工程款时,中标单位不承担责任。同时明确,即便自然人无施工资质,工程已交付使用的,分包方仍应按结算及承诺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承诺书出具之日起算更为公平。

本案对建设工程多层分包、自然人实际施工、补签协议、个人承诺付款等常见纠纷具有裁判指引作用,提示施工主体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对方、完善结算手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李翔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李翔律师执业以来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特别注重于建筑工程、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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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520********7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