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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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合伙人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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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者:吴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5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凤阳县。

  原审被告:许某(系王某1母亲),女。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原审被告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被上诉人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2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王某1收取了王某2定亲礼200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定亲时王某2给王某1的是10001,且退回了2000元。2、一审判决认定王某1是证人王某3的堂妹,是证人王某4的亲堂侄女属认定事实错误,对两名证人证言不采信,作出错误的判决。3、王某1有10000余元的压箱钱带到王某2家中,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费在30000元左右,应在处理婚约财产中扣除。4、王某1有大约30000元陪嫁物在王某2家未带走,应当一并处理。5、双方2015年2月办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到分手共同生活达两年以上,期间王某1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王某1为此流产,不应当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2彩礼款312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2要求被告许某返还彩礼款10684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7元,减半收取计1218.5元,由原告王某2负担862.88元,被告王某1负担355.68元。

  王某1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二审提交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王某3、王某4与王某1不存在亲属关系。

  王某2对王某1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根据证人当庭陈述而认定的;该证明不能证明王某1与证人是否有亲属关系,证明上签字的人不能证明是村委会负责人。

  许某未发表质证意见。

  王某2、许某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王某1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因该证明加盖有村委会公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明内容与一审中王某1申请的两位证人的当庭陈述不符,且是否为亲属关系也不是村委会的证明范围,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王某1返还王某2312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某1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收取的彩礼款数额错误。一审中王某2与王某1都申请了证人出庭证明收取彩礼款的情况,且四位证人都是王某1与王某2的媒人。王某2申请的两位证人陈述定亲时给付20000元,退回2000元,结婚前给付60000元,并对给付人、给付时间都有明确陈述。而王某1申请的两位证人除对彩礼款数额及回礼款数额有明确陈述外,对其他询问大多表示记不清,且两位证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了与王某1的亲属关系,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证人证言,认定王某2给付王某1彩礼款80000元,退回2000元并无不当。结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证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事实,一审法院酌定王某1返还31200元比例适当。

  综上所述,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伟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先后在安徽振夏律师事务所、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执业律师至今已16年,现在安徽濠梁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1120********18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