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1,男。
法定代理人:冯某2(系冯某1母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吴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用8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