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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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吴伟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3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王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徐某某、潘某承担。事实与理由:1、虽然王某某召集徐某某等三人为潘某家扒旧房,但每个施工人的性质属于点工,包括王某某在内。四个人的工资均由潘某支付,与王某某无关。证人徐某也证实,其工资150元是由潘某支付的。2、根据本案事实,王某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王某某辩称其与徐某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徐某某与潘某之间系雇佣关系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仅与证人证言不符,而且与一般扒旧建新的农村建房常理相悖,故不予采信。确认徐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王某某与潘某之间系承揽关系。由此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与潘某对徐某某的损害后果如何承担?首先,鉴于徐某某除精神抚慰金5000元外,其余各项赔偿总额为179140.2元。潘某作为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只存在可能承担选任过错的法律责任,充其量不得超过赔偿总额的20%即35828.04元的赔偿责任。但是,潘某实际已经支付54000元,远远超过了该比例。并且庭审后潘某也表示‘花掉就算了,权当扔了,自认倒霉’,故对超过部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采纳。其次,作为雇员的徐某某,即使确认其应当负有相应安全注意义务,但其自身承担责任的比例在雇佣关系中,除故意情形外一般也不得承担超过赔偿总额的15%即26871.03元的责任。确定就按此责任划分计算,徐某某应获赔偿额应为:精神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等其余各项损失为98269.17元(179140.2元-26871.03元-54000元),合计103269.1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各项经济损失98269.17元,合计103269.17元;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6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000元。

  各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某是否应当对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某受雇于王某某到潘某家盖房,一审中徐某某申请的两位证人均陈述2018年4月3日,王某某通知两位证人和徐某某一起去潘某家扒房子,因为潘某家要翻盖房子。平时工资都是王某某发的,干一天算一天。王某某称其只是承包建房,但拆房不包括在内,拆房是按点工计算的。对于该主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潘某在事故发生后向证人徐某支付150元并不能达到证明拆房是按点工计算的证明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伟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先后在安徽振夏律师事务所、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执业律师至今已16年,现在安徽濠梁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1120********18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