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起,陈某、翁某团伙利用地方外商直接投资(FDI)考核需求,以帮助完成FDI指标为名,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20XX年X月,龚某与陈某、郑某等人商议完成某县2000万美元FDI项目。龚某明知系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他人帮助联系介绍项目方人员。后龚某等人出资从郑某处购得1385万余美元,以某贸易公司为境外母公司开设NRA账户,将美元注入其在当地成立的某供应链公司对应的NRA账户及资本金账户,完成FDI认证。认证完成后,该团伙通过大宗商品贸易将美元结汇为人民币并回流资金。经审计,龚某在该项目中获利223万余元。
办案过程
20XX年X月X日,龚某在某市被抓获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19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龚某又退缴违法所得33万元。同案人员王某、杨某、马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55万元、35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龚某在国家规定交易场所之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晶晶律师担任辩护人后,对涉案数额及违法所得提出异议,认为龚某实际获利应为121万元;同时提出龚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违法所得数额的异议未予采纳,认定龚某实际获利为223万余元。但综合考虑龚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3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23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手机、文件袋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笔记本电脑一台返还被告人。
杨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