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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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逮捕到缓刑:杨晶晶律师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当事人争取缓刑

发布者:杨晶晶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5-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于20XXXX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于同年XX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XX日被批准逮捕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办案过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告人林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杨晶晶律师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针对认定的视频数量提出专业异议,同时从多角度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诚恳。据此,请求法院在量刑及判处罚金时予以从轻、减轻考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人传播淫秽视频数量及其获利情况足以认定。在案的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支付宝账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此外,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27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杨晶晶,联系电话:13665899712, 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律专业,现为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律师,任中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720********8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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