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六合彩"开奖号码揽注猜码,约定46倍赔率,通过微信报码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进行赌博,并将投注的号码和金额报给上家及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以1.5的赔付率差价、抽头3%进行获利。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受侯某某投注后,又以1:48的赔率先后在网站及他人处进行投注,从中赚取0.5的赔付率差价获利。经查,侯某某接受投注赌资累计30.7万余元,获利7000余元;吴某某接受投注赌资累计28.7万余元,获利2300余元。
办案过程
20XX年X月X日,侯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侯某某向公安机关缴纳暂扣款1万元,吴某某缴纳暂扣款2300元。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辩护人杨晶晶律师全程为侯某某提供辩护,针对扣押款项性质提出辩护意见,指出超出违法所得部分的款项不应作为犯罪所得没收。
判决结果
法院以赌博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关于扣押款项,法院采纳了杨晶晶律师的辩护意见:侯某某扣押在案的70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超出违法所得部分的300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给侯某某。吴某某扣押在案的23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杨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