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XX年期间,被害人沈某有意在某市某社区租赁店面经营超市。被告人龚某某以帮忙跑关系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用于个人挥霍。20XX年X月,龚某某伪造其母亲向某社区书记转账5万元的凭证出示给被害人,谎称用于疏通关系,被害人信以为真,于同年X月X日向龚某某转账3万元。20XX年X月,龚某某又伪造某村主任的微信,谎称已送3万元现金给该村主任,被害人再次信以为真,于同年X月X日向龚某某转账3万元。
办案过程
20XX年X月X日,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龚某某已全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辩护人杨晶晶律师全程参与诉讼,协助当事人落实退赃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为其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杨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