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XX年至20XX年间,被告人袁某在某地经营期间,未经授权生产假冒某国际品牌商标的玩具产品。其将产品尺寸参数发给外地工厂制作配件,运回自有仓库进行粘贴、拼接、包装,并定制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包装盒23.6万个。20XX年X月,市场监管部门在其仓库查获标有该商标字样的玩具成品及半成品、塑料包装纸、纸质包装盒等大量物品。经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某外资背景的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商标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袁某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则因涉嫌销售上述假冒商品被一并追诉。
办案过程
20XX年X月,袁某主动投案,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杨晶晶律师针对袁某提出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部分产品尚未包装完成属未遂、所有涉案产品均被查扣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附带民事部分,杨晶晶律师团队提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充分依据,涉案产品未实际销售、未造成实际损失,商标知名度及影响力有限,且维权开支主张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赔偿数额。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杨晶晶律师的主要辩护及代理意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产品数量、部分产品尚未完成包装且全部被查扣未流入市场、原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将原告主张的28万元赔偿请求酌定为人民币4万元(含合理开支),由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赵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及标识依法没收处理。
杨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