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二者不同之处,一是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二是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招募、雇佣,更没有管理或控制卖淫女,当事人与其他卖淫女之间地位平等,没有人身依附关系,仅只是通过微信群等联系方式给其介绍嫖客,收取提成费用,是典型的介绍卖淫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本案检察官和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本案定性为介绍卖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邢环中律师